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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发文日期: 2022-08-28 17:08:26 生成日期: 2022-08-28 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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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汴河街道杨圩村徐张庄、前屯庄(部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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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河街道杨圩村徐张庄、前屯庄(部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28 17:08 责任编辑: 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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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决定汴河街道杨圩村徐张庄、前屯庄部分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汴河街道杨圩村徐张99户、前屯庄20户

(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

宿州市埇桥区绿色家居产业管理服务中心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2022年828日至2022年926日。

第二时段:2022年927日至2022年1016日。

第三时段:2022年1017日至2022年1026日。

六、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征收补偿原则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

2、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3、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对房屋进行突击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和安置,并给予处罚。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宿政秘〔2000〕16号)发布之日起为准,结合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日期认定,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实物界定以2008年5月安徽省第一测绘院航拍图片为准,被征收房屋如属多次征收后形成的,根据前次征收协议进行核准。

4、征收范围确定前,已被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进入违法建设处置程序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5、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6、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将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7、饲养动物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

8、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属性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予以认定。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和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条件认定。被征收房屋无有关权属证明、无有效建设房批准手续,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积极配合征收的条件下,参照合法建筑认定。

3、不予认定。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房屋用途认定

1、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没有载明用途的,企事业单位房屋用途按办公或厂房认定,个人房屋用途按住宅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认定。

3.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3年1月1日连续经营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认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5.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6.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一律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无合法批准手续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用途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十、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视为其放弃权利。

3、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4、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执行。

5、房屋征收期间,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的,由征收机关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安置地点

新景雅苑安置区

十一、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照《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二、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旧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160元/㎡给予奖励。

(二)积极配合面积奖

12008年航拍图无标注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在2010年调绘图上有标注的房屋(以下称“两图”),必须同时具备是在原宅基地建房的、是一户一宅的、是主房或偏房的、是以长期真正实际居住为目的、达到砖混三等以上标准的五个条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6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4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奖励;

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征收工作,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两图”均无标注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和2010年调绘图上均无标注,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在房屋征收摸底时已建成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在第一时段签订协议并交付旧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给予补助认定;在第二时段签订协议并交付旧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给予补助认定;在第三时段签订协议并交付旧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给予补助认定。

2)“两图”均无标注的房屋享受面积补助后剩余部分房屋面积,必须同时具备是在原宅基地建房的、是一户一宅的、是主房或偏房的、是以长期真正实际居住为目的、达到砖混三等以上标准的五个条件,按照签约搬迁的第一、第二、第三时段每平方分别再给予260元、180元、100元的支持补助费。

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征收工作,未签订协议的,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三)限期签约搬迁奖:根据被征收户房屋的多少,合理划分三个签约时段,分别设立三种奖励标准: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且搬迁交付旧房的,“两图”有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200元的奖励,两图”无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12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米50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且搬迁交付旧房的,“两图”有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两图”无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6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米40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且搬迁交付旧房的,“两图”有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50元的奖励,两图”无标注的住宅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30元的奖励;商业经营用房(住改商除外)给予认定合法面积每平米300元的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先签先搬先选房

签订协议后,搬迁完毕且交付旧房的,按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为安置房选择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的安置房,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超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选择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层相互搭配的原则选择。

(五)附属物包干补偿

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户的室内装潢可以自愿选择按照认定合法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包干价进行补偿,不选择“包干价”补偿的,严格按照政策据实认定。

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奖励的,被征收房屋一层占地不予补偿。

十三、困难救助

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110平方米,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户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确定。

十四、法律责任

(一)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对于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应当进行双向评估后结算差价,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补偿。逾期没有明确选择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对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办事处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4.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五、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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