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贵州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埇桥分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17日在宿州市绿色家居产业园同时承揽了安徽迪尼格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和宿州市菲缇家居有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埇)建罚决字【2022】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安徽迪尼格雅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宿州市菲缇家居有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合计价款41041728元的3%,计1231251.8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埇)建罚决字【2022】第22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700号
联系部门: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电话:0557-3693833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