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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2-26 15:02:41 生成日期: 2024-02-26 15:02:4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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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26 15:0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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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东平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48284,法定代表人:李平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问题交办问题反馈,2023年11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规范安装、使用治污设施(活性炭安装过少);粉尘收集口未打开。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11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1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证明安徽东平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30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安徽东平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位置;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徽东平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环部长韩笑办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62395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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