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JU2KXK,法定代表人:王洪涛,地址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第一安置区的安徽华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拒不执行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作业现场正在进行拆除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符离镇第一安置区拆除作业时的现场情况;
3.2023年12月31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在符离镇第一安置区内拆除作业时的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华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2023年12月3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华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623966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