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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3-11 17:03:42 生成日期: 2024-03-11 17:03:4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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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1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11 17:03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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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45721751,法定代表人:朱志英,地址: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

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问题交办问题反馈,2023年12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石灰窑煅烧工序正在生产,自动加药设施损坏,脱硫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交办问题及核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2023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4、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负责人单言过办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的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 。

联系部门:综合股     电话:3670065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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