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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3-19 10:10:20 生成日期: 2024-03-19 10:10: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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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21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19 10:10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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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78369134,法定代表人:李道永

接《202316轮次生态环境部专业组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宿州市埇桥区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6日对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宿州市东正木业有限公司3号车间中西部区域及部分生产设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并使用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私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的现场情况;

3.2024年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私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的违法事实;

4.厂房、设备租赁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宿州市东正木业有限公司3号车间中西部区域及部分生产设备。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陆仟伍佰元(66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

联系部门:综合股     电话:3670065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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