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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3-12 17:18:34 生成日期: 2024-03-12 17:18:3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宿环(埇)不罚告[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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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宿环(埇)不罚告[2024]2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12 17:18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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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31651202U,法定代表人:汤文金

查看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发现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在线数据氨氮超标,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在线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行为:

废水在线设备氨氮超标0.0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和受委托关系;

3. 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氨氮日均值超标;

4. 2023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超标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确切接收执法文书的地址确认;

6. 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对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现场核实的情况;

7. 排污许可证许可氨氮排放浓度限值(35mg/L)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氨氮排放标准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应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元)。

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在24小时内改正并做到达标排放。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达标排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

联系部门:综合股     电话:3670065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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