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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3-26 17:19:22 生成日期: 2024-03-26 17:19:2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不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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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不罚[2024]2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6 17:1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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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31651202U,法定代表人:汤文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查看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发现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在线数据氨氮超标,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在线数据超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行为:

废水在线设备氨氮超标0.0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和受委托关系;

3. 2023年1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氨氮日均值超标;

4. 2023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该公司超标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确切接收执法文书的地址确认;

6. 2023年12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对安徽文金制革有限公司现场核实的情况;

7. 排污许可证许可氨氮排放浓度限值(35mg/L)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氨氮排放标准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宿环(埇)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在24小时内改正并做到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规污染物,首次被发现,超标污染物为水单个因子且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在24小时内改正达标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企业管理,保证治污设施、设备规范运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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