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埇)罚[2024]24号
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845721751,法定代表人:朱志英,地址: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横口村。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问题交办问题反馈,2023年12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石灰窑煅烧工序正在生产,自动加药设施损坏,脱硫喷淋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2023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交办问题及核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2023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4、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负责人单言过办理生态环境工作相关事宜;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安徽省山琛建材有限公司的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72658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