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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6-13 09:40:35 生成日期: 2024-06-13 09:40: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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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8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6-13 09:40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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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清禾云链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D683YT10,法定代表人:高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5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宿州清禾云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处于污染物处理设施基础建设阶段,但未及时履行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清禾云链食品有限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3. 2024年5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1帧,证明该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4.2024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宿州清禾云链食品有限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处于基础建设阶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确切的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伍万元(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84138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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