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6CQ3R,法定代表人:张玉军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29日,群众通过网络举报,称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2024年5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情况;
3.2024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情况;
5.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6.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宿州市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平面图1份,证明露天堆料地点。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罚款壹万玖仟玖佰元(19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841476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