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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65/202406-0001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布时间: 2024-06-26 15:4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人: 初审:李勇     复审:苏童    终审: 陈东

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发表时间:2024-06-26 15:48 责任编辑: 埇桥财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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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宿州市第一棉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308XG

法定代表人刘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埇财监罚〔2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下属恒丰公司部分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五千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25

是否公开公开

处罚机关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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